公告
2018-05-02 16:07:29
一、建達公司對2011年12月31日前由于未經安振公司許可使用高速鐵路軌道板裝置發(fā)明專利(專利號ZL200710055105)技術的行為賠償安振公司損失20萬元。(此款已經法院賬戶支付給安振公司)
二、安振公司許可建達公司在2012年1月1日后使用該權利,雙方另行簽訂專利許可使用合同。
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上述發(fā)明專利產品不僅適用于高速鐵路軌道板的振動密實,同樣適用于橋梁等砼構件的密實,只要在整體結構上仿制,都構成侵權,上述專利有效期至2027年9月4日。
建達公司自2012年1月1日必須簽訂而至今未與我公司簽訂專利許可使用合同,我公司鄭重公告:該期間私自生產經營的高速鐵路軌道板振源裝置屬于違法產品,自公告之日起,立即停止侵權行為;必要時我公司將訴諸法律,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同時我公司鄭重告知廣大用戶,請拒絕使用侵權產品,避免因此引起法律糾紛,給您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。
安陽振動器有限責任公司
2018年5月2日